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会章程

 

二零一六年十二月二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会(以下简称本会),英文名称:Guangdong Institute of Cosmetics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GDICST。
第二条 本会性质:本会是由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人员、化妆品相
关企业、机构自愿组建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全省性、学术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本会以“增知促技,促进研发人才健康成长;聚贤荟能,引领美丽事业科学发展。”为宗旨,团结组织广大化妆品科学技术工作者,遵守宪法、法律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按照国际研究会管理惯例,实行自我规范、自我完善;努力促进我省化妆品企业的科学与技术的健康发展。
第四条 本会接受广东省人民政府机关职能部门和广东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活动地域为广东省。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广州市天河区龙洞北路321号(广东食品药品职业学院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一)    实时掌握化妆品相关法规政策的动态,提供相关的咨询、培训及其它服务。如有需要,向政府提出有关行业法规政策的意见或建议。
(二)    定期组织开展有关化妆品理论、材料、剂型、工艺及检验方法等等学术研讨会,分享有关化妆品最新技术研究情报,以及国际国内技术合作机会。
(三)    组织参观考察本行业先进企业、引进先进理念和最佳实践,有助于提升行业整体技术水平。
(四)    组织讨论本行业内突发事件的解决办法,引导媒体进行科学客观的报道,确保行业有序发展。
(五)    为企业和个人提供技术相关培训、产品申报备案咨询,协助解决技术问题等等技术服务。
(六)    承接政府职能转移或购买服务。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分类:本研究会会员分个人会员、单位会员。

第九条 本会会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    遵守国家宪法和法律,遵守广东省社会组织管理相关规定,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    遵守行业法律法规,践行职业操守与行为准则;
(三)    热爱化妆品技术研究工作、从事化妆品行业工作的高校化妆品专业教师、化妆品企业技术工程师等;
(四)    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的从事化妆品行业产品生产、经营、投资和咨询业务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化妆品行业科研院所、大专院校和相关企事业单位;
(五)    在本会的业务(专业、学科)领域内具有一定知名度的专家、学者等。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    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    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    由秘书处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    出席会员大会(代表)大会,参加本会活动、接受本会提供的服务;
(二)    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三)    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优惠权;
(四)    对本会工作的提议案权、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    遵守本会章程;
(二)    执行本会的决议;
(三)    按规定交纳会费;
(四)    维护本会及本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    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六)    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七)    热心本会发展,积极参与本会活动,提供有关资料;
(八)    积极发展新会员。

第十三条 会员缴纳会费的标准:

(一)    副会长单位每年缴纳会费12500元;
(二)    常务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7500元;
(三)    理事单位每年缴纳会费5000元;
(四)    会员单位每届年缴纳会费2500元;
(五)    会长每年缴纳会费500元;
(六)    副会长每年缴纳会费400元;
(七)    常务理事每年缴纳会费300元;

(八)    理事每年缴纳会费200元;
(九)    个人会员每年缴纳会费100元。

第十四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逾期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会员如不遵守本会章程,将由本会提出批评、教育;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本会由会员(或会员代表)组成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 决定本会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的业务范围和工作职能;

(二) 选举或者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任制)、理事、监事长、监事;(选举采取无记名投票的方法进行)

(三) 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监事)的年度工作报告、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四) 审议理事会对会员除名的提议;
(五) 对本会变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改变或者撤销理事会不适当的决定;
(七) 制订或修改章程(含会费标准)、组织机构的选举办法;
(八) 决定终止事宜;
(九) 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4 年(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每届最长不超过4 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经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会员(代表)大会每两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理事会认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会员提议,可以召开临时会员(代表)大会。
第十九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为会员(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依照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和本会章程的规定履行职责。
第二联名提议时;3. 监事会提议时。
第二十三条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对理事会负责,由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经理事会授权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第一、二、三、四、五、六、七、九项职权。常务理事会三个月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须有过半数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必须有全体常务理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常务理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会议记录。
第二十四条本会设立监事会,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会任期与理事会任期相同,期满可以连任。会长、副会长、理事、秘书长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监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遵守国家法律法规;
(二) 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 周岁;
(四) 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到任何刑事处罚;
(六) 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本会的秘书长采用选任制。
第二十七条本会设会长一人,副会长若干人。会长为本会的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况需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应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担任,并在章程中写明。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会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 年连任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2/3 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九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 检查会员(代表) 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 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三十条本会常务副会长、副会长在会长领导下开展工作,为会长的必要补充,负责研究会日常工作的领导,协助各项活动的展开,对研究会活动负责。行使下列职责:
(一) 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落实和执行研究会《章程》并协助会长领导研究会开展工作;
(二) 维护研究会会员、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
(三) 负责研究会规章制度的制定和监督;
(四) 协助会长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会员大会;
(五) 协助会长检查、督促、指导会员、会员单位对会员大会、理事会议决议的落实、执行;
(六) 负责研究会的对外联系,筹措组织活动资金,拓展组织发展空间;
(七) 完成会长
第三十一条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 根据理事会决议,具体筹备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会议和社会团体的其它活动;
(二) 主持、协调各办事机构开展日常活动,组织实施年度计划;
(三) 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 处理理事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五)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二条本会监事会(或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年度工作;
(二) 监督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参会人员资格确认、程序和选举、罢免;监督理事会履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三) 检查本会财务和会计资料,向登记管理机关以及税务、会计主管部门反映情况;
(四) 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会长办公会议,确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决议事项的合法有效性,有权向理事会、常务理事会、会长办公会议提出质询和建议;
(五) 依法依章、公平公正协调处理内部矛盾,有权提出召开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协调有关事项表决议案,并维护当事人申辩权利;
(六) 监督理事会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况。当会长、副会长、理事和秘书长等开展业务活动损害本会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必要时向会员代表大会或政府相关部门报告。监事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接受会员(代表)大会领导,切实履行职责。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三条本会经费来源;
(一) 会费;
(二) 捐赠;
(三) 政府资助;
(四)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四条本会接受捐赠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摊派或变相摊派。
第三十五条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研究会事业的发展,财产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本会会长、副会长、理事、监事、秘书长以及工作人员私分、侵占、挪用本会财产的,应当退还,并在会员(代表)大会上进行检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本会执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建立健全内部会计监督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本会接受税务、会计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税务监督和会计监督。
第三十八条本会聘请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事务机构负责本会会计工作,由本会工作人员担任出纳。会计事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事务机构更换时,必须与接管机构或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九条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条本会进行年度报告、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须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一条本会按照规定,前向登记管理机关报送上一年度活动报告、财务报告和本年度的活动安排。本会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本会召开大型学术报告会、研讨会、展览会,举办对外交流,与境外民间组织交往,开展业内评比、达标、表彰活动,接受境外及社会捐款等,在活动前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登记管理机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二条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实行全员聘任制,并订立劳动合同。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三条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四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30 日内,经业务主管(指导)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本会有以下情形之一,应当终止,并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注销动议:
(一)完成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解散的;
(三)本会发生分立、合并的;
(四)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审查同意。
第四十七条本会终止前,须在登记管理机关及有关单位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本会应在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到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
第四十八条本会经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九条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附则
第五十条本章程经2016 年1 月9 日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的最终解释权属本广东省化妆品科学技术研究会理事会。
第五十二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