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科学技术厅等十部门关于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的试行办法
第三条 新型研发机构应建立健全由产学研等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理事会制度和与之相适应的管理制度,实行管投分离、独立运作,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第四条 省级科技行政部门负责制定全省新型研发机构的总体发展规划、评价标准、评审程序,委托第三方科技中介机构组织专家开展新型研发机构的评审、论证、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省、市、区多级联动,择优扶持新创建的新型研发机构建设和发展,鼓励各级政府设立专项资金扶持新型研发机构发展。新型研发机构在申报、承担各级财政科技计划项目时,可享受科研事业单位同等资格待遇。
第七条 新型研发机构科研人员参与职称评审与岗位考核时,发明专利转化应用情况可折算论文指标,技术转让成交额可折算纵向课题指标。
第八条 新型研发机构聘用本科以上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海外留学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享受国家规定的以及省和所在地市有关引进人才(海外高层次人才)的优惠政策。
第十条 新型研发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参照《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创新驱动发展的若干意见》有关政策执行,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知识产权转化为股权、期权的激励政策,促进新型研发机构加快科研成果转化。
第十二条 支持新型研发机构开展研发创新活动,对上年度非财政经费支持的研发经费支出额度给予不超过20%的补助,单个机构补助不超过1000万元。已享受其他各级财政研发费用补助的机构不再重复补助。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5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有关政策法律依据发生变化或有效期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2020年6月12日 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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